(2013)陕民二申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宗富、高党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宗富,高党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二申字第016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塞县二道街19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国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宗富,男,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党门,男,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宗富、高党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3年11月25日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瑞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