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余国强、许青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余国强,许青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房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温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强,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许青柳,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被告余国强及许青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