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书刚、张书德、石玉成、张书艳、金山、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书刚,张书德,石玉成,张书艳,金山,都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书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书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玉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书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都铁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书刚、张书德、石玉成、张书艳、金山、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