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商雪洋与王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刚,商雪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雪洋。上诉人王志刚为与被上诉人商雪洋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刚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上诉人王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