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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商雪洋与王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刚,商雪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雪洋。上诉人王志刚为与被上诉人商雪洋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刚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上诉人王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