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彭红娟诉被告彭玉标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娟,彭玉标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1273号原告:彭红娟,女,38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彭玉标,男,39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闸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娟诉被告彭玉标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