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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彭红娟诉被告彭玉标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娟,彭玉标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1273号原告:彭红娟,女,38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彭玉标,男,39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闸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娟诉被告彭玉标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