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少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102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少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张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龙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爱良人民陪审员 :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岳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