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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少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102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少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张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龙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爱良人民陪审员 :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岳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