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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民三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俞庆华诉被告辽中县蒲东街道勾家屯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庆华,辽中县蒲东街道勾家屯经济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辽民三初字第2638号原告俞庆华,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晏殊,现住辽中县。被告辽中县蒲东街道勾家屯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韩绍永,系村支书。委托代理人王振超,现住辽中县。原告俞庆华诉被告辽中县蒲东街道勾家屯经济合作社(简称勾家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洁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庆华及委托代理人晏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振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1997年9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本金26,000.00元,约定月利息3分。此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辩称,我经济合作社短期借款账目中不存在这笔债务,故不同意偿还。经审理审明,1997年9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6,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并出具支款凭证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150,124.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原告提供出示支款凭证1张,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协议,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于1997年9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26,00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50,124元一节,因原告主张利息为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上述期间利息应为150,480元,对剩余利息视为放弃。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中县蒲东办事处勾家屯村经济合作社偿还原告俞庆华借款本金26,000.00元;二、被告辽中县蒲东办事处勾家屯村经济合作社偿还原告俞庆华借款利息150,124.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3,822.00元,减半收取1,911.00元,由被告辽中县蒲东办事处勾家屯村经济合作社承担1,9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殿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