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知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滕州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滕州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知初字第173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7楼A座。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延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斌,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滕州店。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中路。负责人:张学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滕州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关光明审判员  朱运涛审判员  孔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龙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