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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泉县和顺砂石料厂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和顺砂石料厂,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00681号原告:石泉县和顺砂石料厂,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新堰村,组织机构代码:68159151-1。代表人:周刚,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廖应明(特别授权),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干部。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十四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0474154。法定代表人:张文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韩建宇,该项目经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建明(特别授权),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和顺砂石料厂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C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县和顺砂石料厂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泉县和顺砂石料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县和顺砂石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高 萍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海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