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民初字第4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李敬亚与王辉、曹大虎、赵大鹏、沈浩、刘玉銮、李修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亚,王辉,曹大虎,赵大鹏,李修金,刘玉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民初字第4726号原告李敬亚。被告王辉。被告曹大虎。被告赵大鹏。被告李修金。被告刘玉銮。原告李敬亚诉被告王辉、曹大虎、赵大鹏、李修金、刘玉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原诉被告沈浩已撤回),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庆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敬亚,被告曹大虎、赵大鹏、李修金、刘玉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敬亚诉称,2011年10月1日和2012年4月5日,被告王辉因经营向我借款211100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2分等内容,并由被告曹大虎、赵大鹏、李修金、沈浩、刘玉銮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2011年10月1日、2012年4月5日之前的利息11100,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辉未答辩。被告曹大虎、赵大鹏、李修金、刘玉銮辩称,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同年10月5日,被告王辉因经营蔬菜大棚需要分别约定向原告各借10万元,计20万元,月利率均为2%,借款期限均为半年。被告王辉两次实际收取原告借款195200元,原告两次扣留利息计4800元。后被告王辉均未按期归还本金,经结算分别欠原告利息3600元、7500元,并分别出具欠条。2011年10月1日、2012年4月5日,被告王辉分别重新出具借据,约定各借10万元,月利率均为2%,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逾期均仍按原约定利率计算,并加付2%违约金。由被告曹大虎、赵大鹏、李修金为2011年10月1日的借款进行担保,沈浩及被告曹大虎、刘玉銮为2012年4月5日的借款进行担保,担保方式均为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均为直至还清为止。两次重新借款同日,被告曹大虎、赵大鹏、李修金,沈浩及被告曹大虎、刘玉銮分别在担保承诺书上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到期,被告王辉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担保人沈浩支付利息350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付,因而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除约定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之和过高部分无效外,其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未约定的按法律规定确定。本案担保人未担保的欠息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原告请求的借款本金,因原告在出借资金时扣留利息,应以实际借款数额确定并计算利息。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有关规定,予以保护。被告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行使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敬亚借款195200元,并支付利息(以97600元借款,从2011年10月2日起;另97600元借款,从2012年4月6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2011年10月1日、2012年4月5日之前的利息计11100元,已付35000元利息应扣除)。二、被告曹大虎、赵大鹏、李修金对被告王辉2011年10月1日的97600元借款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大虎、刘玉銮对被告王辉2012年4月5日97600元借款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由被告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孟庆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