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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尖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拴臭,原系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西关口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6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永光,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永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西关口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柏板乡人民政府拨付的康西线征地补偿款5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是在办案单位侦破其他案件,传唤其作证时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西关口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柏板乡人民政府拨付的康西线征地补偿款5万元人民币挪用归个人消费。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6月5日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元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02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任柏板乡西关口村党支书记的事实。2、被告人王某甲的讯问笔录及交待材料,证实其于2003年期间将柏板乡人民政府拨付的康西线占地赔偿款5万元人民币挪用归个人使用的犯罪事实。3、证人王某乙的讯问笔录,证实在其担任尖草坪区柏板乡西关口村村长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从村委账上领取了5万元一直未予归还的事实。4、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西关口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村委的财务专用章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保管的事实。5、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银行存款记帐凭证、收据、进帐单,证实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人民政府拨付西关口村康西线占地赔偿款的事实。6、王某乙的笔记本记录,证实王某乙领取尖草坪区柏板乡人民政府拨付的康西线占地赔偿款后,被告人王某甲从其手上要走5万元的事实。7、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6月5日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归案的事实。8、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9、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证明,证实其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办案单位在已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才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符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为己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退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京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