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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高志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高志刚,王涛,廊坊市义和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万巨达货物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光,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高志刚,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王涛,女,1976年9月4日出生。被告廊坊市义和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解放道东头188号。法定代表人陈维义,经理。被告天津市万巨达货物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广厦西里11-5-410。法定代表人高志刚,经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刚、王涛、廊坊市义和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万巨达货物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志刚、王涛、廊坊市义和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万巨达货物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