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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贺民与黄允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贺民,黄允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210号原告:吴贺民。被告:黄允富。原告吴贺民诉被告黄允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贺民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贺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贺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