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贺民与黄允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贺民,黄允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210号原告:吴贺民。被告:黄允富。原告吴贺民诉被告黄允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贺民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贺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贺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