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王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2013)金永催字第48号本院已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案,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永康市农行,出票人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杨溪彩印包装厂,持票人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金永催字第4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公告期间为60日,公告期满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请张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永催字第48号申请人: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23号。法定代表人:王强。申请人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通过永康市农行出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50000元,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丽英代理审判员朱蓓蕾代理审判员许凌云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施林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