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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承德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毛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城行初字第5号原告承德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孔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秀丽,该公司职员。被告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法人韩思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伤保险科职工。第三人毛生东。委托代理人殷菊萍,嘉峪关市五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承德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毛生东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被告认可和解协议并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已无必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撤回诉讼后,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嘉人社工认字(2013)4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玺玉人民陪审员  何玉梅人民陪审员  田玉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