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华诉被告王三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王三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王建华,女,汉族被告:王三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王三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于2013年2013年11月25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仍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建华按自动撤诉。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