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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华诉被告王三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王三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王建华,女,汉族被告:王三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王三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于2013年2013年11月25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仍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建华按自动撤诉。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