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双双申请执行鲜科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双,鲜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双,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绵阳市安县。被执行人鲜科委,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李双双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鲜科委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