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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双双申请执行鲜科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双,鲜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双,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绵阳市安县。被执行人鲜科委,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李双双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鲜科委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