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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韩望才与龚文芳、伍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望才,龚文芳、伍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韩望才被执行人:龚文芳、伍卫斌申请执行人韩望才与被执行人龚文芳、伍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龚文芳、伍卫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卫斌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