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吴金保、凡细九、黎静、黎凌翔、黎凌钰与张康、朱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保,凡细九,黎静,黎凌翔,黎凌钰,张康,朱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87-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保。申请执行人凡细九。申请执行人黎静。申请执行人黎凌翔。申请执行人黎凌钰。被执行人张康。被执行人朱利华。本院在执行(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金保、凡细九、黎静、黎凌翔、黎凌钰与被执行人张康、朱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