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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东海与曹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海,曹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52号原告孙东海,男,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飞(曹玉分),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海与被告曹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雷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