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巩红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0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巩红旗,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2013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红旗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红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巩红旗在本市万柏林区小区门口,撬锁盗窃被害人郝某停放在此的红色宝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734元)。作案后,被告人巩红旗在携赃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追回已发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巩红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巩红旗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巩红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巩红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巩红旗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巩红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