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4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寿丽娜与李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丽娜,李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047号原告寿丽娜。被告李江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曾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寿丽娜与被告李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寿丽娜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丽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丽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寿丽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