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执恢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恢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学敏,女,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郭继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11677.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郭继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