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包瑞成与王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瑞成,王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包瑞成,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堃,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瑞成诉被告王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瑞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