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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丁忠达与蔡克忠、叶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达,蔡克忠,叶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47号原告:丁忠达。委托代理人:夏振华、夏晓智。被告:蔡克忠。被告:叶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忠达诉被告蔡克忠、叶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忠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