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赵红与韩宝华、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韩宝华,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80-1号申请人赵红,女,生于一九六六年二月十六日,回族,住本市创业路**号御园华庭*号楼。被执行人韩宝华,男,生于一九六二年一月八日,汉族,住本市钢管厂家属区。被执行人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石鼓镇赵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韩宝华,任总经理。赵红与韩宝华、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本院(2013)金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2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