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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刑一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继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刑一终字第143号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继统,男,194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因本案于2012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继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洛龙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继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向阳审判员  张瑞田审判员  孔海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