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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赵来富与敖道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赵来富,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敖道意,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赵来富与被执行人敖道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闸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敖道意应履行偿还借款178800元及该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赵来富,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敖道意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来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敖道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7月13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敖道意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车辆、银行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敖道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来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敖道意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1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敖道意现有的旧船木一批,并已移交另案合并处理,申请执行人赵来富同意在上述旧船木处理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敖道意现有的旧船木一批已经本院查封,正与另案合并处理中,除此外已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来富同意在上述旧船木处理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