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旭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旭日,马俊峰,马伟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619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向辉,该公司职工。被告马旭日。被告马俊峰。被告马伟杰。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旭日、马俊峰、马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向辉,被告马旭日、马俊峰、马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旭日于2012年7月23日从原告处借款33000元,于2013年5月31日到期;于2013年1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于2013年6月1日到期,上述两笔贷款由被告马伟杰、马俊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两笔贷款逾期、欠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旭日、马俊峰、马伟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旭日、马俊峰、马伟杰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6日,被告马旭日、马俊峰、马伟杰与原告签订农村信用社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围子农信)个高保借字(2011)第487号,合同约定,自2011年6月6日至2013年6月3日,被告马旭日、马俊峰、马伟杰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组成共同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在贷款人处连续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债务的最高余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旭日的最高贷款额为80000元,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清偿时,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马旭日于2012年7月23日从原告处贷款33000元,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同日,原告将现金33000元存入被告马旭日××××××××××××5264帐号;于2013年1月22日从原告处贷款35000元,期限至2013年6月1日,同日,原告将现金35000元存入被告马旭日上述帐号。被告马旭日在两次贷款的贷转存凭证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已付清2013年5月20日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一直未付。再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批复,同意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昌邑市农信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被告马旭日的账户明细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马旭日在转贷存凭证上的签字和被告马旭日的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表,足以证明原告发放贷款义务已经完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旭日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马俊峰、马伟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两被告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马旭日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旭日偿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8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1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俊峰、马伟杰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俊峰、马伟杰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马旭日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5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