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建平、谢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谢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尖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平,无业。200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无业。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平、谢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平、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平伙同被告人谢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广场附近,二人以租车名义搭乘被害人牛某的私用车,谎称到山大二院附近办事,后被告人李建平、谢某冒充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对牛某敲诈勒索现金2000元,赃款平分挥霍。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李建平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俱乐部附近,以租车名义搭乘被害人朱某的私用车,在北大街海霸王门口将被告人谢某接上,谎称到赛马场拉货,后二人冒充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对朱某进行敲诈勒索现金2000元,赃款平分挥霍。并提供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对被告人李建平、谢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平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平、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平伙同被告人谢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广场附近,二人以租车名义搭乘被害人牛某的私用车,谎称到山大二院附近办事,后被告人李建平、谢某冒充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对牛某敲诈勒索现金2000元,赃款平分挥霍。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李建平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俱乐部附近,以租车名义搭乘被害人朱某的私用车,在北大街海霸王门口将被告人谢某接上,谎称到赛马场拉货,后二人冒充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对朱某进行敲诈勒索现金2000元,赃款平分挥霍。另查明,被告人李建平、谢某于2013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建平、谢某供述及交代材料,被告人李建平伙同被告人谢某于2013年3月左右,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广场附近,以租车名义搭乘被害人牛某的私用车,谎称到山大二院附近办事,然后二被告人冒充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对牛某敲诈勒索现金2000元。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李建平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俱乐部附近,以租车名义搭乘被害人朱某的私用车,然后电话联系谢某后,在北大街海霸王门口将被告人谢某接上,并谎称到赛马场拉货,然后二人冒充太原市客运办工作人员对朱某进行敲诈勒索现金2000元。2、被害人朱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4月1日上午10点50分许,其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俱乐部附近停车擦车,有个中年男子到了其车跟前,问知不知道三墙路海霸王怎么走,并说给点钱拉他去海霸王接个人,说好给50元。然后其开车拉上该男子到了海霸王附近后,靠边将车停下,然后该男子就喊海霸王门口的另一名男子到了车跟前,这个男子也上了车,二人就让其去赛马场帮他们拉酒。后便开车一直到了马道破停下车后,其中一名男子让其把车后备箱打开,其下车开后备箱时,另一男子将车的钥匙拔了拿在手上,另一男子说不用开后备箱了。其就回到了驾驶座位置上,车上的男子就说他们是太原市客运办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并说要罚钱。后谈了一会说给2000元私了。后其去银行取上前后,其中一男子问其要上了2000元的事实。3、被害人牛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银行取款凭条,证实在2013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其车停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广场长城药店门口,有两名陌生男子过来说要去趟山大二院,并说好给50元。到了山大二院附近时,两名男子说他们是客运办的,让其回客运办处理。因为怕扣车,其就和两名男子商量能否私了。后说好2000元。其身上带着1000元,去银行取了1000元,都给了他们。4、辨认笔录,证实朱某、牛某通过对不同照片辨认,辨认出了被告人李建平、谢某。5、视频录像,证实案发时的情况。6、××证,证实被害人朱某为二级××人。7、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建平、谢某不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关于对晋A×××××朱某的车辆、晋A×××××牛某的车辆,反映非法营运一事,经核查,未被查扣处罚过。8、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交代的2013年3月份及4月份敲诈两名司机,经民警查找,未找到上述两名被害人。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建平、谢某于2013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李建平于200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谢某于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平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累犯、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建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郝桂卿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