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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3123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孟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