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梦雅与山东中经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雅,山东中经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李梦雅。被告山东中经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雅与被告山东中经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雅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梦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李梦雅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贾 乐审 判 员 赵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