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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鹏、续小龙赌博罪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续小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村。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灵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续小龙,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灵石县,现住灵石县。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续小龙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彩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续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前,被告人王鹏因打黑彩赔钱,遂产生自己坐庄打黑彩的想法。该王鹏联系好灵石职中附近一家彩票投注站负责人(代号“YRL”,女,40岁左右,具体身份不详)和农业大厦附近一家彩票投注站负责人(代号“NYDS”,女,50岁左右,具体身份不详)为其收单下注,后静升镇宁泽小区一家彩票投注站负责人“留”(代号“LZWX”,男,30岁左右,具体身份不详)和另外一男(代号“LD”,具体身份不详)一女(代号“LS”,具体身份不详)找其加入,该王鹏给各下线每注15%的手续费作为回报。与此同时,被告人续小龙因自己经营的位于灵石县水头桥北侧的福利彩票投注站亏损,产生了打黑彩谋取高额服务费的想法,其通过朋友张某光介绍认识王鹏后,王鹏答应为其出资当幕后庄家,其从中挣取15%的服务费。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王鹏独自坐庄,被告人续小龙等六人为其收单,共同非法谋取暴利。经鉴定:王鹏参与赌博的赌资数额为1599574.12元,非法所得额89140元;续小龙参与赌博的赌资数额为393231.77元,非法所得额58984.77元。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王鹏主动到灵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鹏、续小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鹏、续小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前,被告人王鹏因打黑彩赔了钱,遂产生自己坐庄打黑彩的想法。后王鹏遂联系好灵石职中附近一家彩票投注站负责人(代号“YRL”,女,40岁左右,具体身份不详)和灵石县农业大厦附近一家彩票投注站负责人(代号“NYDS”,女,50岁左右,具体身份不详)为其收单下注,灵石县静升镇宁泽小区一家彩票投注站负责人“留”(代号“LZWX”,男,30岁左右,具体身份不详)和另外一男(代号“LD”,具体身份不详)一女(代号“LS”,具体身份不详)也找其加入,被告人王鹏给各下线每注15%的手续费作为回报。与此同时,被告人续小龙因自己经营的位于灵石县水头桥北侧的福利彩票投注站亏损,产生了打黑彩的想法,其通过朋友张某光介绍认识王鹏后,参与到被告人王鹏的打黑彩当中,并从中挣取15%的服务费。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王鹏独自坐庄,被告人续小龙等六人为其收单,共同非法谋取暴利。经鉴定:被告人王鹏在此期间参与赌博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599574.12元,非法所得额为人民币89140元;被告人续小龙在此期间参与赌博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393231.77元,非法所得额为人民币58984.77元。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王鹏主动到灵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晋中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7月25日20时许,该中心孟召来、郭晓冬等人在灵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检查到灵石县水头桥北“一品黄牛”西侧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时,发现该站负责人续小龙利用该投注站非法接受投注,打黑彩,随即派出所民警展开调查。2、证人张某丽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续小龙的妻子,续小龙开的彩票投注站其也不去,续小龙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其也不清楚。今天(2012年7月26日)其听说续小龙因为打黑彩被抓了,其来公安局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并将家中的5万元钱都拿过来,愿意全部上交。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续小龙打黑彩的现场状况。4、搜查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鹏开设的照相馆及住处查获黑色小笔记本一本及总分类帐一本。5、灵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王鹏父亲王鹏贵扣押黑色小笔记本一本及总分类帐一本;向被告人王鹏扣押人民币156252元;向被告人续小龙妻子张某丽扣押人民币5万元;向被告人续小龙扣押人民币9884元。6、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鹏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599574.12元,非法所得额为人民币89140元;被告人续小龙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93231.77元,非法所得额为人民币58984.77元。7、灵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鹏于2013年1月31日到灵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续小龙于2012年7月25日被传唤至灵石县公安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了自己的非法所得,且积极供述了自己的幕后庄家王鹏。8、被告人王鹏与被告人续小龙的QQ聊天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续小龙在打黑彩后将当天的销售情况汇报给被告人王鹏。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证实被告人续小龙打黑彩后与被告人王鹏的结算打款情况。10、总分类帐一本、小笔记本一本、收单记录本一本,证实被告人王鹏、续小龙打黑彩后的记录情况。11、赃款人民币148124.7元,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鹏、续小龙的退赃情况。12、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部分款项发还给被告人王鹏、续小龙。13、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14、被告人王鹏、续小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续小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国家发行彩票的开奖结果接受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按其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鹏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续小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违法所得人民币148124.7元予以追缴。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万全代理审判员  贾亚涛代理审判员  周治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红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