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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春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春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润礼,经理。被执行人商春城,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春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