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执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1张满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02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满,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保安(张满之父),男,193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医院退休医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60号6号楼406号。委托代理人:张广民,陕西省148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屈静,陕西省148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北路副7号。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男,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三零三号院7号楼2单元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满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满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