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苗与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苗,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何苗,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爱军,女,教师。申请执行人何苗与被执行人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0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苗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深审判员 杨润明��理审判员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