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非诉行审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殷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灌非诉行审字第0084号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步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加,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殷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0月24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灌云工商案字(2012)第0077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灌云工商案字(2012)第007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兵人民陪审员 姚昌志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