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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浦广泉与邵丽萍、金巧玲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广泉,邵丽萍,金巧玲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浦广泉,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丽萍,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3-17163A号商位业主。被告:金巧玲,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浦广泉为与被告邵丽萍、金巧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益卿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晨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