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民初字第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贺魏、陈金与湖南拓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魏,陈金,湖南拓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831号原告贺魏。原告陈金。被告湖南拓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长海创业基地三楼301。法定代表人曾高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曙,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钊锦,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魏、陈金诉被告湖南拓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拓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约定了管辖,应按合同签订地适用管辖。而该合同签订地约定为长沙,实际为目标公司长沙市楚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当时的实际经营地长沙市侯家塘都市阳光大厦7楼704-705室(新一佳斜对面),该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本院认为:依现有证据,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签订地为长沙市。经查,该合同系在股权转让目标公司长沙市楚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当时实际经营地长沙市侯家塘都市阳光大厦7楼704-705室签订。故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