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金民与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佳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民,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佳华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王金民。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陆坤。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佳华商场。负责人庄陆坤。原告王金民与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佳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5,170元并退货、支付法律咨询费2,500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8,670元;2、判令被告公开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购买时间:2013年6月25日。二、涉案商品名称:龙泉龙井茶、龙泉碧螺春。三、购买价格(包括单价及总价):龙泉龙井茶单价31元,买了13罐,总价403元;龙泉碧螺春单价33.5元,买了2罐,总价67元。以上合计470元。四、商品涉嫌存在的问题:原告通过QS生产许可查询得知,该商品没有获得生产许可,涉嫌无证生产。五、涉案商品有无被市、区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查处情况如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行为违法,并对被告予以罚款。六、涉案商品现状:原告打开了一罐龙泉龙井茶,其他商品并未使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票、购物小票、终止调解通知书、处罚决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本案中,被告销售的龙泉龙井茶、龙泉碧螺春并没有取得QS生产许可,应当认定该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因此请求十倍的赔偿金,而十倍赔偿金属于惩罚性赔偿范围,其适用必须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的严重损害为前提,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本案中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给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确实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除应返还价款外,还应当增加赔偿价款一倍的金额,故被告应退回原告价款470元及增加赔偿原告损失470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已获支持,根据公平和对等原则,原告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原告请求法律咨询费、误工费、交通费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佳华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王金民货款人民币470元,并赔偿470元;二、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佳华商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原告王金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购买的龙泉龙井茶13罐、龙泉碧螺春2罐退还给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佳华商场;四、驳回原告王金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金民负担20元,由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佳华商场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张智明(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