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曹泽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湖南来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湖南来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来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廖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来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廖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来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廖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