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溪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已于2013年8月6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民政局已登记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继玲审 判 员 罗承祥人民陪审员 汤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