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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顾树芬与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闸桥社区居委会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树芬,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闸桥社区居委会,南通市针织机械专件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树芬。委托代理人徐海兵、尤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闸桥社区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张坚刚、翟高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针织机械专件厂。上诉人顾树芬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闸桥社区居委会、南通市针织机械专件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顾树芬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树芬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树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顾树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