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宪科与被告陇南新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科,陇南新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张宪科,男。被告:陇南新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章录,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科与被告陇南新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宪科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宪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宪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宪科承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一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