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秦太原与张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太原,张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98号原告秦太原。被告张海春。原告秦太原诉被告张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付堂审 判 员 贾学亮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