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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秦太原与张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太原,张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98号原告秦太原。被告张海春。原告秦太原诉被告张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付堂审 判 员  贾学亮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