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十堰安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张娇、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安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娇,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十堰安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中观西路。法定代表人汪招军,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娇,其它情况不详。被告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正小区4栋2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郭运平,系公司经理。原告十堰安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张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十堰安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6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被告视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十堰安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7元,退还原告十堰安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