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二申字第0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新文与彬县城关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新文,彬县城关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二申字第0015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新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峰,咸阳市渭城区文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彬县城关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建设,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社,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杨新文因与被申请人彬县城关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新文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申请人为村办企业发泡网厂的出资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人为讨回向村办企业的垫资款,已经举证付款条据,并将条据交给了出纳,出纳给其出具有收条,证据相互印证,原审驳回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该村委会决定设立的发泡网厂,既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村委会的投资,现申请人杨新文要求被申请人彬县城关镇东街村村委会支付其为发泡网厂垫付的资金及利息,证据不足,其提供的原东鑫国库出纳杨虹给其的收据证据,仅能证明杨虹收到他的价值121694.5元的条据,而不能证明条据的购买用途,是否用在发泡网厂,并且杨虹又是东鑫国库的出纳。故杨新文关于已将条据交给出纳,应由村委会支付垫资款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杨新文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新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平代理审判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杨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龙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