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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林与被告杨阳、林建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杨阳,林建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张林。委托代理人刘连科。被告杨阳。被告林建强。委托代理人袁文涛,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杨阳、林建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