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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朱汝郁与官德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汝郁,官德顺,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朱汝郁,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官德顺,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张华(官德顺妻子),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博白县。被告张华(官德顺妻子),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汝郁与被告官德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汝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汝郁负担。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