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朱汝郁与官德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汝郁,官德顺,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朱汝郁,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官德顺,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张华(官德顺妻子),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博白县。被告张华(官德顺妻子),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汝郁与被告官德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汝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汝郁负担。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