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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执字第0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盘山县沙岭镇水利站与赵炳伟、迂守凤供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赵炳伟,迂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执字第00214—1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法定代表人于井东,系该工作站站长。被执行人赵炳伟,男,1972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迂守凤,女,197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与被执行人赵炳伟、迂守凤供水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04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1179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铁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朋飞 搜索“”